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17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绿地世纪城一区13-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发,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发在中国工商银行1607××××65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马汝兵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17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绿地世纪城一区13-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发,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发在中国工商银行1607××××65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马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