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民初825号
原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金大地龙湖中心12栋2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香樟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绿地世纪城一区13-1-1。
法定代表人:李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上湖村王家甸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由原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邹 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