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602民催1号
申请人:安徽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安徽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4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安徽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面号码为0010004122554605、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收款人为阜阳市颍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出票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为安徽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玉红
审判员***
审判员**雪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海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