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明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306号之二
原告:马鞍山市明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43号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4132402N(1-1)。
法定代表人:张保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文曲路创新产业园一期B1幢1204-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604394。
法定代表人:殷宗成,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明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明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明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为254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明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太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萧砚
书记员从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