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91财保32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爱特纳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殷宗成银行存款1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爱特纳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殷宗成银行存款1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施光远
书记员 闫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