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郝转平、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辖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72371346R。
法定代表人:张水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审第三人:***,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苹园林公司)、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民初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不是受让人。2、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上诉人没有合同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性。3、本案案由应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只适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青苹园林公司辩称,1、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已合法通知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已经签收。2、本案案由不论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都是属给付货币,原告所在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1日,青苹园林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对***的债权转让给青苹园林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并未规定一定要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故本案中的债权转让事项亦可由青苹园林公司通知***,且***已签收,因此,该债权转让对***发生效力。现青苹园林公司诉请***偿还转让的债权,并不是青苹园林公司与***、***就转让之事产生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青苹公司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青苹园林公司的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青苹园林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本案的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姝
审判员高治
审判员孙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