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民初26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6103X。
负责人:田欣宇,系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鸣,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荷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南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1610690U。
法定代表人:陈乐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南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72371346R。
法定代表人:张水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L01105798C。
法定代表人:陈保儿。
被申请人: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川琴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620202386。
法定代表人:聂鹏飞。
被申请人: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96751214P。
法定代表人:范燕波。
被申请人: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46081214D。
法定代表人:杜新红。
被申请人:李明华,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志红,女,汉族,1976年2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无业。
被申请人:刘小勇,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生,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聂斌,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新干县,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陈乐平,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生,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申请人:聂建梅,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股东。
上述十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伟、张泉,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李明华、刘志红、刘小勇、聂斌、陈乐平、聂建梅,第三人江西青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刘小勇、聂斌银行存款共计5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一并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本院(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刘小勇、聂斌所采取的全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宗华
审判员  刘玉秋
审判员  张美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