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民初266号之二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6103X。
负责人:田欣宇,系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鸣,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荷横,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南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1610690U。
法定代表人:陈乐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南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72371346R。
法定代表人:张水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L01105798C。
法定代表人:陈保儿。
被告: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川琴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620202386。
法定代表人:聂鹏飞。
被告: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96751214P。
法定代表人:范燕波。
被告: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46081214D。
法定代表人:杜新红。
被告:李明华,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志红,女,汉族,1976年2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无业。
被告:刘小勇,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生,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聂斌,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新干县,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陈乐平,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生,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聂建梅,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股东。
上述十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伟、张泉,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青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5761023680。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伟,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李明华、刘志红、刘小勇、聂斌、陈乐平、聂建梅,第三人江西青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537.08元,减半收取计153768.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768.54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宗华
审判员  刘玉秋
审判员  张美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