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22民初5352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72371346R.
法定代表人:张水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北一环汇丰置地广场1108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