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终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华,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富连,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72371346R。
法定代表人:张水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平,该公司控股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自金,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新红,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峰,男,1976年4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张新红侄子。
原审第三人:曾凡清,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系曾凡清丈夫),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峰,男,1976年4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系曾凡清丈夫张新红侄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新红、曾凡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华、袁富连,被上诉人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平、曾自金,原审第三人张新红及其作为曾凡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张新红、曾凡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民初1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33.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汪少华
审判员 郭卫斌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吴狄
书记员肖力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