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3403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华,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胤,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水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市石门公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90363.33元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090363.33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0460245010020000021】,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90363.3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