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4民初149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中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72371346R。
法定代表人:张水牛。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青苹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文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