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池州坤德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4民初1846号之一
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卫***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622058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方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西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485408521L
法定代表人:章钢跃,该公司经理。
被告:池州坤德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GBAU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华公司)与被告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世纪公司)、被告池州坤德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坤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本案的招标文件可知:本案的另一被告迈世纪公司并非本案所涉及的招标人,实际招标人是坤德公司。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因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投标人与招标人。除此之外,本次招标并未中标,即双方合同并未成立,所以并不适用《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只能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作为被告坤德公司住所地的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2017年12月29日,委托人坤德公司与招标人迈世纪公司签订了起重设备供货与安装招标文件一份,该文件约定的主要内容是由两被告负责对被告坤德公司10×104t/a危险废物(HW50)废scr脱硝催化剂资源综合利用及处理工程招投标工作等。两被告向卫华公司发出了招标邀请函,投标地点约定在迈世纪公司。迈世纪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二、原、被告是否承担本案责任不在程序处理范围。三、被告迈世纪公司住所地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西路699号,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迈世纪公司住所地和被告坤德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纠纷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卫华公司选择被告迈世纪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池州坤德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员*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