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常州)新型金属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型金属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0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坛朱商初字第00015号
原告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西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型金属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西开发区鹏程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钱海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但胜钊,系被告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新型金属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