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2999号
原告:***,女,194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财,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志,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山水电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镇史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15318235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财、**志与被告梅山水电实业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财、**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财、**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储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