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山水电实业总公司

**与安徽省金寨县龙盛航运旅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524民初837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新(**父亲),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文,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金寨县龙盛航运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大青峰岭。
法定代表人:张经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祥,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伟强,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梅山水电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史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达富,该公司工作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梅山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史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季松群,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县地方海事处,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梅南居委会(大青峰岭码头)。
法定代表人:李学清,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明,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金寨县龙盛航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梅山水电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梅山水电总公司)、安徽省梅山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梅山水库管理处)、金寨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金寨海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新、杜德文,被告龙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经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祥,被告***,被告梅山水电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达富、闵远刚,被告梅山水库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被告金寨海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盛公司、***、梅山水电总公司、梅山水库管理处、金寨海事处共同赔偿**因内河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64780.17元,庭审中变更为25168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驾驶龙盛公司金皖游011号快艇与正在水库游泳的**发生事故。**先后被送往金寨县中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地治疗。事故经金寨海事处认定金皖游011号快艇负主要责任。
龙盛公司对水上交通事故经过没有异议。但辩称金寨海事处责任认定不当,因龙盛公司多处设立警示标志,**不顾警示在水库游泳,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自付的医疗费仅有1186元,其他医疗费均由龙盛公司垫付。
***辩称,**不配合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自行转院至安医院一附院。
梅山水电总公司辩称,梅山水电总公司不具有对梅山水库管理的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梅山水库管理处辩称,梅山水库管理处与**受伤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及因果关系,并且梅山水库管理处设置有禁止游泳等警示标志,同时梅山水库管理处也不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此,梅山水库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金寨海事处辩称,海事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不能成为水上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主体,请求驳回对金寨海事处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内河交通事故及**受伤后治疗情况
2017年6月2日,***驾驶龙盛公司皖金游011号快艇与正在水库游泳的**发生事故。2017年9月28日,金寨海事处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调查认为该事故是皖金游011号快艇疏忽了望、船舶存在观察隐患、超限制速度航行,以及当班驾驶员和游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认定皖金游011号快艇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受伤后被送往金寨县人民医院急诊并于当日转入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下肢开放性损伤(双下肢),住院期间为2017年6月2日至6月10日。2017年7月20日至8月15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双下肢坐骨神经损害、双侧开放性大腿损伤。2017年8月15日至12月7日期间在金寨县中医院针灸推拿科治疗;在此期间,**分别于2017年11月23日、11月30日和12月7日,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门诊检查,共支付挂号费、检查费等合计986元。2018年5月18日,**再去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神经传导速度检测,支付费用200元。
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情况
**在诉讼前自行委托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七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龙盛公司申请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双方下肢神经、肌肉、肌腱断裂等损伤,遗留右下肢肌力3级,构成九级伤残;遗留右下肢肌力4级,构成十级伤残。
对本院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服,继续要求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本院对外委托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足,应当予以认定。对**要求再次重新鉴定,不予支持。
三、对**各项损失认定
(一)本院确认的损失
医疗费:**向本院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仅有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门诊费等合计986元、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神经传导速度检测费用200元,合计1186元。
误工费:**主张按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项费用为48500元(12个月×48500元/12个月)。
护理费:19950元(150天×133元/天)。
营养费:2400元(60天×4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只主张112天,该项费用为4480元(112天×40元/天)。
残疾赔偿金:132888元(31640元×20年×21%)。
交通费:鉴于**住院、理疗及前往上海检查等实际情况,本院对其主张的5000元予以认定。
上述本院认定的直接损失合计为214404元。
(二)本院不予确认的损失
**主张医疗费中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NO00170***10票据中有**支付的7000多元。但龙盛公司辩称**在金寨县人民医院急诊费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费用、金寨县中医院康复治疗费用合计116747.57元均由龙盛公司支付,且提供了相应医疗费发票。本院审查认为,发票在龙盛公司手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发票中包含其支付的7000多元,因此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
**主张的其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损失,因其鉴定意见本院已通过重新鉴定而不予采纳,其自行委托鉴定的费用应由**自行承担。
(三)精神抚慰金
结合**的伤残等级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为10000元。
四、其他方面情况
梅山水电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小水电开发、供应,机电设备安装、检修等。梅山水库管理处是事业单位法人,负责梅山水库大坝及泄洪、输水工程管、防汛抗旱调度及受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行下执法工作。
龙盛公司、梅山水库管理处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库道路两旁及大坝等处都立有相关禁止游泳警示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龙盛公司与**责任划分;2.梅山水电总公司、梅山水库管理处及金寨海事处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1:皖金游011号快艇疏忽了望、船舶存在观察隐患、超限制速度航行,驾驶员***未充分注意安全;**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水库游泳的危险性、认识周围的警示标牌,其自身存在过错。因此,金寨海事处认定皖金游011号快艇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认定。***是龙盛公司驾驶员,其责任应由龙盛公司承担。
关于焦点2:梅山水电总公司既不是水库的管理者,也不是水库的经营者,与事故发生没有法律关系。梅山水库管理处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管理中没有过错。金寨海事处依法主管内河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与此次事故发生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要求梅山水电总公司、梅山水库管理处及金寨海事处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因水上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214404元,由被告安徽省金寨县龙盛航运旅游有限公司赔偿80%即171523.2元。
二、被告安徽省金寨县龙盛航运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计1562元,原告**负担562元,被告安徽省金寨县龙盛航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本院委托重新鉴定的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安徽省金寨县龙盛航运旅游有限公司赔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     霖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饶德丽
附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附二、交款账户: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县支行
案款账户: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
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6
诉讼费账户: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诉讼费
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