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执1376号
申请人:青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9574895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青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723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