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9384号
原告:太和县洪山镇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洪山镇刘前楼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8858230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太和县洪山镇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洪山镇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和县洪山镇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