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20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平,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茂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街道三阳城市花园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73545530。
法定代表人:张成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闲超,安徽维纶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
法定代表人:刘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佳玮,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芜湖茂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该案是发回重审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2020年6月24日庭审时,当庭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
审 判 长 王晓春
人民陪审员 程丽萍
人民陪审员 石锦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