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民终2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敏,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茂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佳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芜湖茂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5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在涉案工程中所完成的工程量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在一审中提出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5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洋
审判员 吴丽群
审判员 丁大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季学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