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茂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芜湖茂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146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玉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茂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街道三阳城市花园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73545530。
法定代表人:张成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
法定代表人:刘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胜,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佳玮,公司律师。
原告***诉被告芜湖茂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夏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