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淮北爆破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淮北爆破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孙家湾南山坡。

法定代表人:赵洪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科工集团淮北爆破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孙家湾南山坡。

法定代表人:赵启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2民初1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人,故对其而言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本案的两被告均位于阜新市太平区,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便于依法查清争议事实,方便诉讼。综上,本案应由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被上诉人中煤科工集团淮北爆破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要求原审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以及涉案双方在涉案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的争议标的应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中煤科工集团淮北爆破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间优先选择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起诉,淮北市杜集区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驳回上诉人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上诉理由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杨

审 判 员 袁涛

审 判 员 侯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松

书 记 员 王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