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保1063号
申请人:**,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保全人:***,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保全人:唐文武,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保全人:安徽文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池州市贵池区五洲尚华国际大厦B703室,机构代码:91341700595703863P。
法定代表人:唐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文武、安徽文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文武、安徽文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9)皖17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唐文武、安徽文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312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长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