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元商贸有限公司和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2485号
原告甘肃建元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
被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明
原告甘肃建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元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建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新社
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
人民陪审员  田 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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