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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其好黄砂批发部与马鞍山市方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04执811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其好黄砂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经营者:王其好,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方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方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方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方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的房屋租赁款16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