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8550号之一
原告: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村北1组(新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银龙,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三姚村沿河队14号。
法定代表人:方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12层1201室。
负责人:史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创学,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愉情,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94元,减半收取3597元,由原告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林
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
人民陪审员  孙炳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