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42号
原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马鞍山市方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三姚村沿河队14号。
法定代表人:方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