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竹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竹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860号
原告:马鞍山市竹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竹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竹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竹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竹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63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竹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