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51号
原告:**县开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城关镇古城北路综合楼门面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习。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县开元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县开元装饰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红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