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8929号
原告:**县开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城关镇古城北路综合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元习。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
法定代表人:王坤。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开元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与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华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开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安华力公司支付原告开元公司工程款786792.8元及利息;2.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0日,原告开元公司与被告中安华力公司签订蚌埠依爱电子产业园A9厂房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中安华力公司将位于蚌埠市外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3150000元,工程期限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1月20日,中安华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习分别在合同上签字。开元公司管理人员为项目经理朱延江,并负责现场施工。双方因工程发生纠纷由承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后中安华力公司现场负责人与朱延江进行工程决算,实际工程总价款变更为4086792.80元,并制作了工程决算书,同时***在付款约定中也予以确认。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中安华力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工程款3200000元,余下886792.8元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20年1月15日,中安华力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开元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朱延江签订付款约定一份,约定于2020年1月23日前付700000元给朱延江,剩余186792.8元2020年6月24日前付清。付款约定签订后,***于2019年农历腊月二十九付款100000元给朱延江,余下786792.8直未付。另付款约定中载明,第一,2020年6月24日到期未付,中安华力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依据***与朱延江所从事工程建设行业贷款的银行通常为**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7.83%。第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付款约定到期后,两被告迟迟未付工程款。开元公司项目经理朱延江为支付工人工资,通过民间借贷方式按照月利率2%借款支付工人工资。为维护原告及原告项目经理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属于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规则范畴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位于蚌埠市银河路1300号蚌埠依爱电子产业园属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欣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而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