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达瑞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77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59084196。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7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5790411D。
法定代表人:王朝相。
被申请人:北京盛达瑞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603786937。
法定代表人:李章兴。
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达瑞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776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新城支行6940××××6512账户内银行存款22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59920.79元。查款了被申请人北京盛达瑞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苹果园储蓄所0200××××0417账户内银行存款22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40482.0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达瑞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调解完毕,故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新城支行6940××××6512账户内银行存款220000元的保全措施。
解除北京盛达瑞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苹果园储蓄所0200××××0417账户内银行存款22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洪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