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银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7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国(系**之父),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系**之母),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军,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审被告: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3号院1号楼13层1505。
法定代表人:刘修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银军,原审被告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