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醉爱时尚餐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088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3号院1号楼13层1505。
法定代表人:刘修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君祥,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香瑜,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醉爱时尚餐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AB座三层SA-V5单元。
法定代表人:程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福财,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醉爱时尚餐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醉爱时尚餐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10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北京醉爱时尚餐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10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雪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鸣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