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720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
被告: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