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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申5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钱利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红松园16号。

原审第三人北京富源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马家堡村甲8号。

再审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行赔终29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坝乡政府)对于拆除***涉案房屋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状况、行政机关的违法性以及其他被腾退人的比较正义,确定适当高于同等情形已签约之被腾退人的赔偿标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关于17号房屋户口和人口的认定,关于参考涉案项目腾退补偿方案,确定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被拆除房屋损失予以赔偿,并酌定被拆除房屋室内物品的赔偿数额,以及对其他损失赔偿问题的确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周凯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计 晨
书  记  员   路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