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申5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钱利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红松园16号。
原审第三人北京富源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马家堡村甲8号。
再审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行赔终29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坝乡政府)对于拆除***涉案房屋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状况、行政机关的违法性以及其他被腾退人的比较正义,确定适当高于同等情形已签约之被腾退人的赔偿标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关于17号房屋户口和人口的认定,关于参考涉案项目腾退补偿方案,确定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被拆除房屋损失予以赔偿,并酌定被拆除房屋室内物品的赔偿数额,以及对其他损失赔偿问题的确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周凯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计 晨
书 记 员 路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