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7973号之一
原告:北京国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95室。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企业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北京国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01.5元,原告北京国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到本院办理退费事宜。
审判长孙齐军
审判员姚学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