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5015号
原告:北京艺浩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袁义浩,经理。
被告:北京国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95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其他情况不详)。
第三人:陈立坡,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艺浩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立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艺浩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艺浩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艺浩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赵书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