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永勇、李秀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民终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勇,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媛,辽宁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莲,女,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敏,盘锦市大洼区大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春,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原盘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95室。
法人代表人:黄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明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吴永勇与被上诉人李秀莲、张世春、北京国创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永勇于2022年6月16日请求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永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吴永勇撤回上诉;
三、准许吴永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吴永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上诉人吴永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高玉波
审判员  李宝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 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