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冉风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昊冉风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1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X7。

法定代表人:陈晨,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昊冉风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海,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众智成(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镇文化中心办公楼**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杨洪峰,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连云港华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振兴路**金隆钢材城**楼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严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昊冉风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9民初39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设备吊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地分别与实际合同签订地不一致,实际合同签订地不是合

同上载明的的地点。原审中上诉人举证足以证明案涉《设备吊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地及实际履行地均不是藁城区,且被告所在地也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涉案《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地修改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法院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任媛媛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