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6342号
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11号院3号楼12层1233。
法定代表人:仉超,总经理。
被告: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7号楼16层1605。
法定代表人:刘连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路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