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88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祥博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0BXXXX),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西沥津张家胡同112号。
法定代表人:肖天军,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730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25号院5-407。
法定代表人:刘连峰,经理。
北京国祥博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7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国祥博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租赁费1227791元及案件受理费79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全部案款付清。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祥博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祥博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5执88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