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静航合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136号
原告:北京静航合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中心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L74196512E。
法定代表人:尚志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桥路1号院6号楼-1层-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27309077J。
法定代表人:刘连峰。
原告北京静航合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静航合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并于2022年3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静航合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静航合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静航合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席引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顾斯琪
书  记  员   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