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任丘市***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9222号 原告:任丘市***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桥路1号院6号楼-1层-1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任丘市***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北京皓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任丘市***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丘市***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 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