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鑫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京钻(北京)膨润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和鑫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4745号
原告:京钻(北京)膨润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被告:北京和鑫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谢红旗,经理。
原告京钻(北京)膨润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鑫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京钻(北京)膨润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钻(北京)膨润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钻(北京)膨润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