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443号
原告:北京和鑫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和鑫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和鑫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鑫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鑫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