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枫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枫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枫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02民初5994号
原告:***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丰大道南侧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71749699C。
法定代表人:宋心跃。
被告:北京恒枫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宝佳路66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78565124K。
法定代表人:刘跃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枫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行使撤回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9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原告***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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