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9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1180(***镇集中办公区)。
负责人:邱翀,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