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377号 原告: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