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申2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好,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安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7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班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将本案提起再审并发回重审。主要理由为:(一)涉案劳务费系施工队长***在2011年11月使用原劳务公司“扬州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资质,分包的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总包的“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工程三标段305#、306#住宅楼及地下车库”时所欠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应由申请人承担给付责任。为此,向法院提交金盛公司与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金盛公司证明、结算书、***书面证词。(二)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总包的6#住宅楼等7项工程才是申请人的劳务分包工程,申请人与***的决算额度为9406176元,申请人已支付9065517元,剩余的340659元经法院调解已分别支付给了18名工人,总计支付了9406176元,已全部支付完毕。***与魏安好伪造证据欺骗政府,导致法院错判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发表意见:同意原审判决。
被申请人魏安好提交答辩意见:(一)***与***之间系合法劳务合同关系,魏安好为***承包的涉案工程提供了劳务,***应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申请人华班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系违法分包行为,华班公司应承担拖欠劳务费的连带责任。(二)华班公司申请主张本案劳务费系涉案项目负责人***使用金盛公司的资质承包的“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工程三标段305#、306#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时所欠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属于华班公司所欠劳务费,与事实不符。根据被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班组付款明细单记载,***签字确认上述工程劳务费用已经结清,而华班公司与***之间的涉案劳务费尚未全部清偿,故赵昌胜及华班公司均应承担清偿拖欠劳务费的责任。(三)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考勤表能够客观反映劳务人员实际提供劳务的情况及出勤天数,***据此核算出的涉案劳务费总额及未支付数额,符合客观事实。综上,华班公司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华班公司系北京市海淀区航天城七期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2014年12月6日华班公司与***签订了《二次结构及装修班组协议书》,协议约定:华班公司将航天城七期6#楼项目7#、14#楼及部分地下室的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交于***承包施工。协议签订后赵昌胜组织魏安好等工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将工程交付给华班公司。原审诉讼中,***对拖欠魏安好等人劳务费的事实并无异议,现申请人主张涉案劳务费系“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工程三标段305#、306#住宅楼及地下车库”时所欠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应由其承担给付责任,与上述事实相悖,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华班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有劳务施工资质的***个人,其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依据相关规定,其应对***的劳务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以其已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承担清偿拖欠劳务费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申请人华班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冯哲
审判员***
审判员肖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艳
书记员张晗
书记员潘艺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