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执3234恢63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305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华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